人民
第四条 中华民国人民,无种族🐂☩、阶级、宗教之区别,法律上均为♛🉃🄩平等。
第五条 人民享有左列各款之自由权
一🌺 人民之身体,非依法律,不得逮捕、拘禁、审问、处罚;
二 人民之家宅,😓非🍗🈒♙依法律,不得侵入或搜索;
三 人民于法律范围🍗🈒♙内,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🞾🙳🎝由;🔈
四 人民于法律范围内,有言🏙论、著作、刊🜖行,及集会、结社之自由;
五 人民于法🁋🄋律范围内,有书信秘密之自由;
六 人民于💙法🁋🄋律范围内,有居住迁徙之自由;
七 人民于法律范围内,有信教之自由。
第六条 🈜⚵人民依法律所定🏨🜨🄩,有请愿于立法院之权。
第七条 🈜⚵人民依法律所定,有诉讼于法院之权。
第八条 人民依法律所定,有请愿于行政官署及🞾🙳🎝陈诉于平政🔀♅院之权。
第九条 人民依法律所定,有🏙应任官🂽🔍考试及从事🞾🙳🎝公务之权。
第十条🛄 人民依法律所定,有选举及被选举之权。🎖👄🆓🎖👄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