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民

    第四条 中华民国人民,无种族、阶🋴🝟🌘级、宗教之区别,法律上均为平等。

    第五条 人民享有左列各款之自由权

    一 人民之身体,非依法律,不得逮🋴🝟🌘捕、拘禁、审问、处罚;

    二🛯 人民之家宅,非依法律,不得侵入或搜索;

    三 人民🛛🝉🉖于法律范围内,有保有财产及💔👥🊾营业之自由;

    四🛯 人民🛛🝉🉖于法律范围内,有言论、著作、刊行,及集会、结社🚁之自由;

    五 人民于🋡🚻😧法律范🖲🖠围内,有书信秘密之自由;

    六 人民于法律范围内🅫🉝,⛲🞑📛有居住迁徙之自由;

    七 人民于法律范围内,有信教之自由。

    第六条 人民依法律所定,有请🃠愿于立法院之权。

    第七条 人民依法律所定,有诉🃠讼于🋴🝟🌘法院之权。🝰🎷🕯

    第🛯八条 人民依法律所定,有请愿于行政官署及陈诉于平政院之权。

    第九🁵🊍条 人民依法律所定,有应任🁅🃚😔官考试及从事公务之权。

    第十条 人民依法律所定,有选举🁅🃚😔及被选举之🙖权🝰🎷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