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民
第四条 中华民国人民,无种族、阶🝟🌘级、宗教之区别,法律上均为平等。
第五条 人民享有左列各款之自由权
一 人民之身体,非依法律,不得逮🝟🌘捕、拘禁、审问、处罚;
二 人民之家宅,非依法律,不得侵入或搜索;
三 人民🝉于法律范围内,有保有财产及💔👥营业之自由;
四 人民🝉于法律范围内,有言论、著作、刊行,及集会、结社🚁之自由;
五 人民于🚻😧法律范🖲🖠围内,有书信秘密之自由;
六 人民于法律范围内🅫,⛲🞑📛有居住迁徙之自由;
七 人民于法律范围内,有信教之自由。
第六条 人民依法律所定,有请🃠愿于立法院之权。
第七条 人民依法律所定,有诉🃠讼于🝟🌘法院之权。🝰🎷🕯
第八条 人民依法律所定,有请愿于行政官署及陈诉于平政院之权。
第九🁵条 人民依法律所定,有应任🁅🃚😔官考试及从事公务之权。
第十条 人民依法律所定,有选举🁅🃚😔及被选举之🙖权🝰🎷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