需要说明,因为上引各格均佚,所以其内容已无法考察,现在只知道唐格有二十四篇,以尚书省二十四曹司为其篇目名称。
分为两种,一种是关于尚书省诸曹的日常工作,留在本司的,叫做留司格;一种是颁行天下的,叫做散颁格。
唐式见于史籍的,有武德式十四卷,贞观式三十三卷,永徽式十四卷,垂拱式二十卷,删垂拱式二十卷,开元式二十卷,均佚。
唐式有三十三篇,以尚书省二十四司加上秘书、太常、司农、光禄、太仆、少府、监门、宿卫、计帐等官署为其篇目名称。
唐代法规除律、令、格、式外,还有典、敕、例等形式。
典作为一种法规的名称,始见于<周礼>:“天官大冢宰掌建邦之六典。”
这里六典,指六官之典,即关于官制的法规。
唐代的典也是这个意思。唐玄宗开元时期编纂的《唐六典》,是关于唐王朝中央和地方官制的法规大全。
此书虽未正式颁行,但因它是排比现行令式编成的,在唐代仍被人视为一种法规,与律令格式相辅而行。
敕或称诏敕,是皇帝的行政命令,其内容相当庞杂。
大部分诏敕与法规无关,但有一部分诏敕包含有法律性的规范,应当算做是一种法规。
在唐代,律令是根本,格式是从诏敕中选编出来的具有永久性的法规,因此律令的地位最高,格式次之,诏敕又次之。
但在实际执行中,有诏敕不依格式,有格式不依律令,因而诏敕的效力反出于律令格式之上。
例是过去办案的成例,唐代允许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时比照成例办案,因此例也是一种法规。
不过唐代不象后来那样重视例,特别是反对用例来破坏法律的明文规定。